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辽宁省船舶及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辽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船舶及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密切结合船舶及海洋工程发展的实际,促进船舶及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船舶及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船舶及海洋工程科技人员的成长和素质的提高,促进船舶及海洋工程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船舶工业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民经济及国防建设的需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2、对船舶及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进行科技咨询;对科研生产关键技术以及重点产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咨询建议和提供技术服务;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审;
3、普及船舶及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4、组织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技术合作,增进国际友好往来;
5、根据船舶工业生产和科研发展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以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6、编辑、出版、发行学术书刊和编审科技文献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7、反映船舶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船舶及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8、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9、创办以咨询服务为主体的科技实体和企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1、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1.1 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资格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1.2 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1.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1.4 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中专毕业的七至九年以上),有独立进行科技工作能力者;
1.5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船舶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权利和义务
2.1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经本会授权有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资格。
2.2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团体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使用、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2、权利和义务
2.1 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2.2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名誉会员
对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海外专家、教授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八条 被批准为本会会员者,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1、触犯刑律者;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或严重弄虚作假、道德败坏者;
3、连续二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或以通讯方式举行),其职责是:
1、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4、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5、选举新的理事会;
6、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1、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按分配名额推选代表。
2、推选代表人数按拥有会员数量及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产生。
3、代表必须是本会会员。
4、代表任期一届。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和专业、地区的分布。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理事产生程序:
由会员单位在本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为理事候选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通过其他民主程序产生。本会会员中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3、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4、监督本会财务使用情况;
5、决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6、审议批准有关规章制度;
7、选举常务理事会;
8、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变更或增补理事;
9、总结学会工作,组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10、决定奖励和表彰。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理事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的领导机构。
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产生程序:
理事会从理事中协商提名,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协商提名,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同类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学会。
副秘书长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时,可临时举行常务理事会议或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举行理事长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 曾在本会担任过理事,并在学术上有显著成就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会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的荣誉称号,任期一届。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十七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
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术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委员会的设立或撤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同意成立的报省科协备案,并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方可进行活动。专业学术委员会不另订章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条例。专业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学术工作委员会聘任。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会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条 本会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在辽宁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管理。
本会的挂靠单位为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
本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各自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业务上受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指导。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2、本会举办的各种科技咨询活动的收入;
3、会费;
4、学会基金;
5、其他。
第七章 会址和会徽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大连
第二十三条 会徽和涵义
本会会徽图形总体为圆形,有现代巨型船艏和古帆船及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中文名称和英文缩写(LSNAME)。古帆船和巨型船艏象征着中国悠久的造船历史和现代船舶科学技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本会章程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国科协章程》、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定的。
2、章程修改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报告,经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及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下述情况下终止活动:
1、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2、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要求停止活动。
3、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LIAONING PROVINC SOCIETY OF NAVAL ARCHITECTURE & MARINE ENGNEERING。缩写:LSNAME。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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